限行规定是2008年10月1日在北京市发布的办法。那么各市限行规定是什么呢?《海口限行规定(含外地车)2016-2017,限行时间及范围》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黄标车2016新规定:进入海口这些限行区域将被处罚
截止7月4日,海口黄标车保有量15774辆,今年已注销或公告牌证报废3179辆。即日起,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将在市区范围内开展黄标车违反禁令进入限行路段的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持续至年底。
限行区域
按照市政府高排放机动车第三阶段限行区域,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将整治范围定在滨海大道、长堤路、白龙路、海府路、红城湖路、龙昆南路、龙昆北路构成的闭合圈。
严查监管
即日起至年底,该支队将组织警力加强限行区域路段的巡查,对在限行区域违规行驶的黄标车、报废车进行严格查处,严查黄标车违反通行规定、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还将黄标车数据导入限行区域卡口监控系统,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将抓拍过车记录和黄标车信息对比,并将黄标车违法信息导入违法处罚平台进行处罚。
禁止交易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新注册和转入的机动车环保准入标准,对在二手车市场交易流通的黄标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对达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
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强制措施,让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限期报废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车主应主动到位于海榆中线的报废回收公司主动报废处理黄标车。
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将被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交警部门将予以强制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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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海口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货车 在海口市中心城区通行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管理措施。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
对进入市区的所有货车实行分段管制,包括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其他货运车辆。禁行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不含周五和周日下午),上午7:00至9:30,下午16:00至20:00。周五下午、周日下午和节假日前一日下午,14:00至20:00。
禁行范围:东至琼山大道,西至长彤路,南至椰海大道,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不含界线道路)。具体界线路口如下:
以白驹大道与琼山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琼山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滨江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新大洲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东线高速公路交叉路 口、路椰海大道与龙昆南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海榆中线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火山口大道,长彤路与 南海大道交叉路口、长彤路与海盛路交叉路口、长彤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往北延伸至海岸线)为分界的连线,与海口市北侧海岸沿线和东侧南渡江沿线形成的闭 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特殊路段通行规定:以下路段每天06:00至24:00禁止 货车通行——1.滨海大道(海港路口至滨海立交桥)-龙昆北路-龙昆南路(南大立交桥至龙昆南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2.南大立交桥-海秀中路-海秀西路 与海港路交叉路口(道路施工期间)。以下路段每天07:00至22:00禁止货车通行——1.海府路(含白龙南路口)至南大立交桥。2.博爱南路、博爱北 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
车辆通行规定:
(一)所有货车(大型、中型、轻型货车)禁止在禁行的时段、路段通行。在非禁行的时段、路段通行的货车,需到交警支队办理通行备案。
(二)确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在禁止时间、道路上通行的货车,应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进出岛货车通行线路
(一)禁行时间段内,所有离岛货车一律从南港码头离岛,进港行驶路线为沿椰海大道、南海大道经粤海大道进入南港码头。
(二)从南港码头进岛的货车,一律从粤海大道进入南海大道或椰海大道离开市区,严禁从滨海大道进入市区。
(三)在非禁行时间段内从秀英港离岛的货车,一律从椰海大道或南海大道,经丘海大道进入秀英港。
(四)在非禁行时间段内从秀英港进岛的货车,一律从港集路出港,沿滨海大道往西,经长彤路进入南海大道或椰海大道。集装箱货车进港通行线路为,沿椰海大 道或南海大道,经丘海大道,从丽晶路进入集装箱码头。集装箱货车离港通行线路为从丽晶路出港,沿丘海大道往南海大道或椰海大道,或沿滨海大道往西,从长彤 路离开市区。严禁所有货车从丘海大海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进入滨海大道以东路段。
临时通行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地点:海口市金龙路43号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15室。
(二)办理临时通行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驾驶人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31366845。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违反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 起试行,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2012年7月17日施行的《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调整货车在海口 市中心城区通行时间的通告》(备案登记号:QHK-2012-4001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