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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将对汽车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为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工作,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即日起,温州市运管局决定对温州市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4月11日,温州市运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温州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工作的通告》文件,向温州市租赁行业协会进行了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内对汽车租赁经营的含义进行了定义,即“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但出租人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通告》指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需实行备案制度,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含融资性汽车租赁)应当提交工商登记证明,车辆产权、数量及技术检测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通告》要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于2017年4月1日起办理备案登记。新开办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备案登记。

据悉,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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