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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男子伪造汽车租赁合同犯罪,租车服务,

19日晚21时许,陈某驾车行至平阳县萧江镇下汇村时遇公安机关设卡检查,因害怕酒后驾车被处罚,陈某调头逃跑,过程中冲撞执勤民警及协警,致一人受轻微伤。陈某逃离现场后,找到了好朋友林某要求帮忙处理此事,讲义气的林某一口答应。随后,林某找到了跟自己混的“小弟”苏某,要求其为陈某顶罪,并给了苏某2000元,许诺苏某从拘留所里出来后,再给他3000元。由于陈某事发时驾驶的车辆是陈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为了让顶罪计划更完美一点,林某决定伪造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可是顶罪的苏某不会开车,也没有驾驶证,林某便找来了另外一位有驾驶证的朋友王某和苍南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李某,伪造了一份王某向李某的公司租车的虚假合同。这之后,林某等人订立攻守同盟,虚构王某租赁李某公司的汽车,交由苏某驾驶,而后苏某驾驶该车辆冲撞执勤民警的事实。随后,林某等人带着苏某去交警部门投案,苏某当天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苏某不仅没有驾驶证,甚至连基本的驾驶技能都不会,一个连车都不会开的人,怎么会撞人逃逸呢?公安人员认为案情疑点重重,再三对苏某进行询问,最终心虚的苏某供认了顶替事实,随后林某等人落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苏某、王某、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鉴于林某有犯罪前科,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苏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均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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