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婚车租赁哪家技术好。《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客运机动车租赁的,车辆不少于10台,总价值不少于100万元;经营其他机动车租赁的,车辆不少于5台,总价值不少于50万元。
(二)客运租赁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一级的在用车;货运租赁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的在用车。
(三)有不少于租赁机动车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四)有固定的停车场地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机动车投影面积的1.5倍。
(五)有企业经营机构、管理章程和相应资质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车辆产权、技术等级证明;
(三)资金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八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申请人为市区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县(市)的,向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
第十条《道路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买卖、涂改《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第十一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二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
(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
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机动车租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不随车携带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每辆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伪造、转让、买卖、涂改票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票证和收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O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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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末规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高级工程师张一兵认为,汽车租赁平台公司要持续发展,需要面对租客驾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归属的问题;以及转租私家车时,车辆磨损等“隐形成本”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他表示,新兴的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往往对风险控制缺乏经验,再加上涉及租赁平台、车主和租客三方利益,一旦发生问题其责任的分辨将变得更加复杂。
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多家租车平台公司也在尝试建立一系列租车保障,比如对租车者的租车能力、违章风险等综合评估,针对租车驾驶过程中的风险引入保险公司推出专门的保险险种,启动租车平台公司先行垫付的保险赔偿计划等,但这些措施能产生怎样的效果仍有待市场检验。
是租赁业务还是“非法运营”?
汽车租赁平台对于各类风险处理尚无妥善解决之法,有关方面也正在考量其运营方式是否合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明确表示,“私家车永不允许作为‘专车'使用。”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均明确提出,“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运营。”
专家表示,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汽车租赁领域的规制目前是空白的。同时践行解决道路运输的法律也没有,目前只有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是2004年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把汽车租赁纳入到调节范围。
相较在日本,汽车租赁行业划分比较细致,特别是将短期汽车租赁这个交通属性比较突出的行业单独确定为"自家用自动车有偿贷渡业",这样既便于针对其交通属性进行行业管理(如使用特殊标记牌号、缩短检验周期),也区别于传统道路运输行业(不登记为运营车,不按运营车辆标准执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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